校办字 [2006] 1号(《关于<三江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7-11-13浏览次数:585

关于《三江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校办字 [2006] 1号
各院(系)、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教办[2005]33号)和校领导指示,依据《三江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将我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去年我校颁布的《三江大学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体上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和三江大学实际情况,应当严格按此规章制度执行。个别地方的微调以校办的解释为准。
    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校教字”的发文范围中,招生、就业工作纳入“校学字”的发文范围。
    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校行政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向大学内行文,可不用正式文件形式,而采用函件形式(函件版头式样见附件一),编号用教函、学函、人函、财函、宣函等。
    四、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重申,《三江大学发文单》要填全,主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核稿签字;其他有关部门会签的要签字;带“校”字头公文,在送校领导签发前,要送校办审核签字。
    五、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重申,凡带“校”字头的公文,均由校办编号、登记、组织或指导印制,其他部门不应印发带“校”字头文件。在加盖印章时,发文单、公文清样、各次修改稿和电子文档都要交校办留存、归档。
    六、在执行《办法》的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校办联系。
    附件一:校行政职能部门函件版头(式样)
 
 
                                    校 长 办 公 室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