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平均学分绩专业排名前20%;获得校学年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各学院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在学校下达名额后,各学院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在校学习成绩单。由学院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须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依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评审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